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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主要职能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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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发布时间:2009-04-13 | | | 字体:【大 中 小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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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、政策,并根据省和宁波市有关档案工作规定,制定全市档案工作的政策、工作制度、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。
2、贯彻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、《档案法实施办法》、《浙江省实施〈档案法〉办法》、《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》,开展档案执法监督工作,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。
3、按照“统一领导,分级管理”的原则,对全市档案工作实行宏观管理、监督和指导,着重对市级机关各部门、群团及其下属单位、市直属企事业单位等档案工作进行监督、指导和服务。
4、集中统一管理市级档案资料,维护档案的完整,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。
5、负责接收、征集、整理、保管全市重要档案以及社会上散存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资料,运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保护和管理档案。
6、负责馆藏档案资料的提供利用工作。
7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,编篡档案史料,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。参与方志编修工作。
8、组织、协调、指导全市档案学术理论和科学技术研究工作,推进档案管理科学化、现代化建设。
9、制定档案队伍建设的规划,组织档案工作人员的专业教育培训工作;负责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的有关工作;负责全市档案系统对外交流工作。
10、承办市委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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